房 产 过 户
一、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复印件各1份、图3份);
2、买卖双方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各2份);
3、土地使用证或缴纳土地使用费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房屋系夫妻共有或与他人共有的,须有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及身份证(收原件或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人因年迈体弱或在外地不能来办理者,需提交委托公证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6、买卖房产占用土地属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二、办事程序:
交验有关证件——现场调查评估——签署转让审批表——领导审批——计收税费——核发过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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