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二)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三)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六)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七) 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八)取消对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子女,购买商品房,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在城市落户的审批,只要手续、材料齐全,一律在派出所申报登记,准迁证由县(区)公安局(分局)委托派出所签发。 (九)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未应聘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其户口挂靠在城市亲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