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汴政办〔2017〕82号)要求,县政府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土地收益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尉政〔2010〕12号)等3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若干规定的通知(尉政办〔2012〕14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尉氏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尉氏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7年8月22日
附件1
尉氏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土地收益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尉政〔2010〕12号)
2、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尉政〔2011〕12号)
3、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尉政〔2011〕14号)
4、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尉政〔2011〕15号)
5、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尉政〔2011〕20号)
6、尉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尉氏县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尉政办〔2011〕13号)
7、尉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尉氏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尉政办〔2011〕29号)
8、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项目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尉政〔2012〕13号)
9、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意见的通知(尉政〔2012〕6号)
10、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尉政〔2013〕1号)
11、尉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尉氏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尉政办〔2013〕56号)
12、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尉政文〔2013〕78号)
13、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尉政〔2014〕8号)
14、尉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尉氏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尉政办〔2014〕39号)
15、尉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尉氏县门牌管理办法的通知(尉政办〔2014〕51号)
16、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尉政文〔2014〕101号)
17、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尉政文〔2014〕128号)
18、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尉政〔2015〕4号)
19、尉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尉氏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尉政办〔2015〕67号)
20、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意见(尉政〔2016〕9号)
21、尉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尉氏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尉政办〔2016〕113号)
22、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幼儿园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尉政文〔2016〕4号)
23、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尉政文〔2016〕28号)
24、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尉政文〔2016〕140号)
25、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尉政文〔2016〕143号)
26、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尉政〔2017〕2号)
27、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综合安全工作的意见(尉政〔2017〕3号)
28、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尉政〔2017〕4号)
29、尉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意见(尉政办〔2017〕4号)
30、尉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尉氏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尉政办〔2017〕21号)附件2
尉氏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尉政〔2010〕20号)
2、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油(气)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尉政文〔2012〕23号)
3、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若干规定的通知(尉政办〔2012〕14号)
4、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尉政〔2013〕4号)
5、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涉企联合检查罚款审核统一收费三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尉政〔2014〕5号)